煤矿采煤劳务合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承包 煤矿劳务采面 责任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 煤矿的采煤劳务做工承包给乙 方,由乙方组织完成生产责任任务。 二、成交单价: 70 元 /吨,按照当天当班生产收方计量 标准按照每立方米 1.4吨计算。 三、质量要求:按照公司下达质量标准为准,煤层中的 夹矸石为正常煤质,如因乙力破地天板矸石在煤中,每发现 一次扣当班产量的 4%作为处罚。 四、成交劳务单价中包括工作的 (小五件 ):含钻杆、钻 头、铁铲、放炮器、放炮线、火工品、采面溜子耗件口在内。 五、乙方承包劳务期间的生产量根据公司下达生产任务 为准,如超任务以上每吨加 5 元 /吨,如未按时完成任务每吨 减 5 元/吨 (除特殊情况下 )。 六、乙方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矿方及项目部管理,不服 从安排工作者,甲方有权进行处理。 七、乙方承包劳务期间,如因组织不力,连续三个月未 能正常完成任务, 甲方
劳动(用工)合同书 用人单位(甲方): 煤矿 法人代表: 劳动者(乙方): 性别: 年龄: (周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省(区) 市(县) 乡 (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二、工作内容及其它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从签订 合同之日起从事 工作,乙方必须身体健康,具备 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技能资格,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年龄在 (18-50)周岁。入矿报名注册时须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外 出证,如带家属的还需带节育证、准生证等必备证件,并接受当 地政府的管理、审查。 三、劳动报酬: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工种的不同,确定岗位工 资和效益工资。 四、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劳动报酬和正式合同后 等同。试用期间双方可以根据各自要求解除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 满后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