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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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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2003-3-13 9:09:14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编辑:金丹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住宅、 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 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 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 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 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 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 一级、二 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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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 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 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 于 1.50h和 1.00h。 5.2 总平面布局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 关规定。 注 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 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 的面积之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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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501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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