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业务受市规划局 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 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 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