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文件 建质[ 2003]84 号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 (主编)等单位编制了 《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 2003年 6月 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992年版)和建设 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 [1995] 230 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 2003年 6月 1日起同 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 二○○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 言 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