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防火要求 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 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 级 主控通信楼 戊 二级 继电器室 戊 二级 电缆夹层 丙 二级 配电装 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屋外配 电装置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级 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丙 二级 干式电容器室 丁 二级 油浸电抗器室 丙 二级 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丁 二级 总事故贮油池 丙 一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戊 二级 污
一、长度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 二、两侧建筑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 不应小于 9m。 3.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 的措施,并应符合规范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2m。 4.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 通至步行街。 5.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 三、两侧建筑的商铺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 面积不宜大于 300 ㎡。 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 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