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 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 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 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 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 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 怀孕 7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