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 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 例》、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3.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 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务、国土、卫生、财政、价格、 质检、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 供水管理工作。 4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 全的原则。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 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