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 年 9 月 26 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 9月 2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 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