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6 章的规定。 说明: 8.1.1 为避免重复,本章在“一般规定” 、“主控项目”、“一般 项目”的条文内容上,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6 章的规定。 8.1.2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 将模板内的落地灰、 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 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 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 严禁通过墙体传震。 说明 8.1.2 本条这些施工规定,是为了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两次浇捣 时结合面的密实和整体性。 8.1.3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 50d,且其水 平或垂直弯折段的长度不宜小于 20d 和 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 应小于 55d。 说明: 8.1.3 配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的受力钢筋,其握裹力较混凝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59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 000 至二 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 标 [2001]87 号)的要求,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砌体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 范》。我部 组织有 关部 门对该 规范进 行了审 查, 现批准 为国家 标准 ,编号为 GB50203-2002,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4.0.1 、4.0.8 、5.2.1 、5.2.3 、6.1.2 、6.1.7 、 6.1.9 、6.2.1 、6.2.3 、7.1.9 、7.2.1 、8.2.1 、8.2.2 、10.0.4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3-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