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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1
弱电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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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 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弱电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弱电施工装备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取消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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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住建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1)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2)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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