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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9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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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为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令第 61 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设置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或确定消 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二)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副职 领导担任;并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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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消防法》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而 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在管内不仅适用于货场内装卸作业场所、 车间、建筑物, 而且适用于管 内房屋、场地出租等情况。 二、防火巡查 第三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和禁止烟火的作业场所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是否在位、完整;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条 防火巡查的部位:货场内、仓库内装卸车作业场所;维修、充电、锅炉车间厂 房;办公楼、间休室、待班室、值班室;材料配件库、劳保用品库、机动车辆库、燃油存放 点;管内出租房屋、场地。 第五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或及时组织扑救。 第六条 分公司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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