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颁布日期 :2007/01/01 实施日期 :2007/01/01 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 (以下简称容积率) 计算方法, 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 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二、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三、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 (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5 米的,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入容积率;住 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5.0 米 (2.8 米+ 2.2 米 )的,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0 倍计入容 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 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