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 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 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 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 男性未满 60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领取营业
- 1 -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来源 : 云南房经网 作者 : admin 发布时间 : 2012-1-30 0:03:09 点击次数 : 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 转移的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发挥住房公积 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及其管理活动。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设服务窗口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 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办理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职工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转移证明、 授权委托书需收取原件,其他材料验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二章 提取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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