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 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 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 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 男性未满 60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领取营业
一、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营 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 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 .《单位登记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