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园林绿化条例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 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 1;1省行政区范围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 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的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
1 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 年 1 月 25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2 年 3 月 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绿化规划 3 第三章 绿化责任 4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5 第五章 绿化资金 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