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 2016〕102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 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 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 2016〕6号)进 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 12月 27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 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