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 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 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 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 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的保 护面积 A、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 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车库 0.5 4000 1.0 地下车库 0.65 4000 1.0 普通住宅1 0.9 150 100 普通住宅 2-高级住宅 0.9 350 100 别墅 商场(含地下) 0.65 1600 75 商铺 幼儿园 严重危险级场所 0.5 4000 50 车库属中危险级场所,扑灭 B类火灾,选用磷酸铵盐干 码为MF/ABC4,灭火剂充填量 4kg,灭火级别 55B;灭火器最大保护半径 12米。 车库属中危险级场所,扑灭 B类火灾,选用磷酸铵盐干 码为MF/ABC4,灭火剂充填量 4kg,灭火级别 55B;灭火器最大保护半径 12米。 住宅属轻危险级场所,扑灭 A类火灾,选用磷酸铵盐干 码为MF/ABC1,灭火剂充填量 1kg,灭火级别 1A;灭火器最大保护半径 25米。当住 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