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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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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94 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以下简称供 热企业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 (以 下统称居民 )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 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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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8号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鉴证报告已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审核确认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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