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株政发〔 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 一、关于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 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 2010〕43号)文件标准 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 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 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 (株 云龙征指发〔 2010〕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 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 7000元/人。 (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 别按照 300元/㎡、280元/㎡、200元 /㎡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南府发 [2008]15 号 时间: 2008-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会计网 校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 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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