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探讨 作者:纪长钦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并于 2007年 1月 1 日实施的《关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 号)(以下简称“ 186 号文”)第 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 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下称“土地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 发〔 2003〕89 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规定同时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下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实际上就是确
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 甲方愿将位于古城滩陈大圪堵村岗坊三小队个人所有地,有 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 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 东至甲方乡村村道西畔向西量 (8.4 米)为东界,西至邻家刘虎堂住房围墙,南至前排邻家后墙 (向后退 11 米为界),北至现围墙。东西宽( 25.18 米)南 北长(67米),共修三排,每排 8孔窑,每个窑地基宽为 (3.15 米),共计为 24 孔窑地基。 二、价格、付款方式:每个窑地基 4 万元。总价格为 96 万元。合同签字后,一次性付清所有款。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 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 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 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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