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管理办法(97年) 发布时间: 97-11-25 实施时间: 98-1-1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 ")。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和设 计方案与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将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落实劳动保护 "三同时 "的规定负全面
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 [失效] 【文 件 号】京政发 [1988]3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1988-04-21 【实施时间】1988-05-01 【时 效 性】失效 第一条为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例,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有关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条市、区、县计划部门或者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立项的建设项 目建议书,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