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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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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 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 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 10立方米以 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 30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 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 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无法生产

武汉地区2011年6月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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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2011年6月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武汉地区2011年6月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包括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预拌(干混)砂浆市场指导价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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