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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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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资料移交查验表 物业项目: 查验日期: 编号: 建设单位: 参加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 参加人员: 序号 查验内容 查验结果 备注 1 消防竣工图 2 消防管网竣工图(含总平面图) 3 消防设备购买合同 4 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5 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名称和地址 6 消防自动动报警、 消防广播、消防栓、喷淋等设备 清单(型号、数量、水泵功率、扬程等) 7 安装使用说明书 8 维护保养手册 9 机房布置图 10 产品合格证 11 随机配件清单 12 主要配件资料 13 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表、 管道冲洗、水压 及闭水试验检验记录表 14 消防系统主要材料或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设备图纸、资料及备品备件查验表 物业项目: 查验日期: 编号: 建设单位: 参加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 参加人员: 序号 项目 内容 设计配置标准 查验实际 备注 1 2 3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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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20xx) 【施行日期】 20xx 年 1月 1日 【修正废止】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 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日内 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 约定的交接义务, 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 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 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 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 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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