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102-2005 《防火卷帘》 前言 本标准的第6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代替 GB14102—1993《钢质通用技术条件》,与 GB14102—199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防火卷帘》;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和特级防火卷帘的名称、符合(见); ——代号中增加了示例(见); ——取消了按安装位置和安装型式分类, 增加了按帘面数量和启闭方式分类, 将耐火时间分 类的四个表合为一个表( 1993版的表 2、表 3、表 4、表 5,本版的表 4); ——增加了对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外观质量的要求(); ——将材料与零部件分两条编写,并将帘板、导轨、门楣、座板等归为零部件一条( 1993 版、、、、、、、,本版的、); ——增加了对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的要求(见)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篇) 1 设备进场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 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 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应有国家法定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 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 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