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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消防排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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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烟风机的设置 排烟风机应设在单独的风机房内,机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楼板 不应小于 1.5h。排烟风机在机房隔墙入口管上应设 280oC 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 防火阀。 二、排烟风管的设置 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水平防火分区。 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套排烟系统时, 排烟 风机房应设在两个防火分区相邻的防火墙处, 确保需穿过防火墙但还处于该防火 分区的风管尽量短, 并应设排烟防火阀和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竖直穿越各层的 竖风道应设在管道井内或采用混凝土风道。 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设支管对每个防烟分区进行排烟, 支管上应设 280oC 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如大开间中间无隔墙的建筑, 其顶棚设有净高超过 0.5m 的深梁划分防烟分区时,设于该梁下的主风管上应设 支管对每个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技术上还可以解决排烟口的设置问题。 三、排烟口的设置 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等划分防烟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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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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