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2014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时不应小于 50m3,当建筑 高度大于 150m时不应小于 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3,当一类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 100m时不应小于 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3; 4.建筑高度大于 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3,大于 25L/s 时 不应小于 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且小于 30000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3,总建筑面积大 于 30000 ㎡的商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