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 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 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 根据本单位的 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 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 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 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 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 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 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 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