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开发商):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银行):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开发 项目的 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上述项目购房者(即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总房价 %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 第二条 甲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 阶 段 性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并 在 乙 方 设 立 保 证 金 账 户 ( 账 号 ),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应当在该账户中始终保留相 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 %的款项作为担保。 第三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应当在接到 乙方(或乙方经办分支机构)书面催收通知后 日内代借款人履行还 款义务。如甲方未在前述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