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 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 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遵义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 、《遵 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 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为基 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 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育草,人 工造林,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 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 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