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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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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 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渔民捕捞费 ,蟹苗养殖户 ,计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四字﹝ 1997﹞469号 【发文日期】 1997-10-14 【实施时间】 1997-10-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税征四 发[1997]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宿松县黄湖水产开发公司聘用的 渔民所取得的捕捞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征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岩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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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3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有关要求,为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就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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