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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9
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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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 “综合医院 ”: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 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

钢柱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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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柱设计资料 一、钢柱构造要求 1、当实腹式柱的腹板计算高度 ho 与厚度 t w 之比大于 80 时 ,应采用横向加劲肋加强 ,其间距不得大于 3ho 。横 向 加劲 肋 的 尺 寸 和 构 造 应 按 " 钢 结 构 设 计 规范 GB50017--2003" 第 4.3.6 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2、格构式柱或大型实腹式柱 ,在受有较大水平力处和运送单 元的端部应设置横隔 ,横隔的间距不得大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的 9 倍和 8m。 二、柱脚构造要求 1、插入式柱脚中 ,钢柱插入混凝土基础杯口的最小深度 :实腹 柱为 1.5hc 或 1.5dc; 双肢格构柱 (单杯口或双杯口 )为 0.5hc 和 1.5bc( 或 dc)的较大值。但不宜小于吊装时钢柱长度的 1/20。工字形截面的实腹柱一般不设底板 ,这样施工方便 ,箱 形和管形截面柱以及格构柱 ,宜设置柱底板 ,可减少柱子的埋 入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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