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不管是对于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还是对于招标采购当事人,尤其是招标采购人来说,均须清晰了解\"规避招标\"的四种法定形态,即化整为零、利用划分标段等,以及\"规避招标\"的五种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以便于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招标采购当事人依法招标采购,以期共创良好的招标采购市场环境。
!"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 $ #%%& 高 密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葛 萌 浅 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及 代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的权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人的权利,是指工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自 己 为 一 定 行 为 或 者 要 求 他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可 能性。行为的方式,既 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 括消极的不作为。工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权 利主要有:’ ( ) 自行组 织 招 标 或 者 委 托 招 标 的权利。招标人是工程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的 投 资 责任者和利益主体,也 是项目的发包人。招标 人发包工程项目,凡具 备招标资质的,有权自 己组织招标,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不具备招标 资质的,则有委托具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招 标 代 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