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 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认真贯彻 “二十二条意见 ” 提高监理现场 控制能力 来源:互联网 上传人: NorthernStar 发表时间: 2011 年 2 月 17日 ——访上海恒基项目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刘家骅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 即 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 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这里之 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 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 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 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 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 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 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但这种设定, 由于 表述的不严谨, 并未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是否也存在垫付 和追偿,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驾驶人的交通 事故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 以被保险 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但是,在具体条款设计 中却将保险责任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