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应缴营业税 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应缴营业税 一、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 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154 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 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 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 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 车间 (包括搅拌站)生产自产货物(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视同销售货物, 在移送使用时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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