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解决思路 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主要是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这条规定与住建部、财政部 2017 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办法紧密相连,两者相辅相成。 要对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有深刻的理解或认识,我们要搞 清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定等问题。 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 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 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 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这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法定释义,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含义与此 相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应于扣除的, 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总工程价款的 3%。保证金可以采取保 函的形式交纳。只是实践中发包人一般不接受保函的形式, 并且还会要求承包人先行交纳,然后随着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