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以下内容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这些内容禁止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本文做了以下总结, 有助于代理机构审核文件时, 对照下列 40个点核对,避免招标过程受到投标单位质疑,影响项目进程。 一、资格条件 序 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释义》 79页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 [2011]181 号)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 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
1 采购合同范本 各种采购过程范本 物资采购相关材料 2 3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7.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8.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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