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 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认真贯彻 “二十二条意见 ” 提高监理现场 控制能力 来源:互联网 上传人: NorthernStar 发表时间: 2011 年 2 月 17日 ——访上海恒基项目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刘家骅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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