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政环 卫设 施综合 治理 标准 1.总 则 1.1 为规范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是指对各类垃圾、粪便和其 他废弃物收运处理设施本身的治理, 主要包括对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 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各类垃圾处理厂(场)和公厕的治理,以及对 相关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专用通道和环境卫生车辆本身的治理等。 收运过程及其处理流程的治理,参见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 1.3 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 施设置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 制定。 1.4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
1 / 6 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定额 为了强化劳动定额管理, 提高劳动效率, 根据江苏省环卫劳动定 额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经过认真测算,调查摸底,编制 了环卫劳动定额,作为本处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本市道路清扫保洁、 BRT 及公交站台擦洗、道路 护栏、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环卫设施的保洁管理等作业。 二、 定额含义 本定额是根据环卫工作特点, 在一定质量标准下, 每工日或每班 的劳动任务量限额。 三、定额内容 1 、工时定额 完成一定质量的一定数量任务所需的劳动消耗时间限额。 2 、任务量定额 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限额。 3 、人员定额 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需配置的人员限额。 4、 定额时间构成 定额时间每工日按 7 小时计算,由准备和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基 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放宽时间(技术性放宽时间+组织性放宽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