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8 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10月 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 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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