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维 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05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 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以下简称“施 工过程结算”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 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 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 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 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
1 / 5 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XX〕19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粤 府令第 20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以下简称 “施工过程结算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 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 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