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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理取费标准__6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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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 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 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 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 设

监理取费标准(670号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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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7 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 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 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自 2007 年 5月 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下发的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 价费字 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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