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06年 2月 22日经建设部第 85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 7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拆除企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 区)范围内实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 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携带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 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心 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 第五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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