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 [2006]55 号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规范资质证书变 更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 )资质证书变更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范围 (一) 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二) 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 建设行政主管不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资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报建设部备案。 二、 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 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 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 院有关部
受理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立依据: 无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 加盖单位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 政审批办公室(厅驻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直接办理;对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申报材料: (一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 1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 3 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的变更核准书或变更信息证明的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