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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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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 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 )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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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 第 14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条例全 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 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 ZF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 ZF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 ZF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 ZF 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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