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定方法 作业指导书 1、前言: 本方法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的便携式和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报警起(以下简称“仪器” ) 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本方法依据 JJG693— 2004 行之有效的内容编写。 2、概述: 可燃气体报警器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以下简称 LEL)以内浓度 的测定的报警,用于监测和报警该环境中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材的浓度。 3、技术要求: 3.1外观及通电检查 3.1.1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或厂标、出厂编号、制造年份月日、 防爆樗等齐全、清晰。 3.1.2 附件齐全 ,并附有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3.1.3 仪器联结可靠,各旋钮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3.1.4 仪器通电检查时,处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 应清晰、正确。 3.1.5 对一机多路的检测报警器,必须具有识别各路工作、报警、故障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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