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依据的建筑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管理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200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8001-201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
资料来源: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编制日期: 2002-5-1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 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 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 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 (压 )入桩 (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 )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3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 线间夹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