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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23
学校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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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 从事 教育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场地,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民办技工学校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年支付,乙方每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租金标 准为人民币 ,每年 递增;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 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 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

场地设计常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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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 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 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 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 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 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 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 排练 室、游艺室 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 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 第 3.3.1 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 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 3.1.3 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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