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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疆三一混凝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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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疆三一 混凝土有限公司等 17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 新经信环资 [2013]278 号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13.05.22 【实施日期】 2013.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疆三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等 17 家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 2013〕2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国土资源 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新经信环 资 [2011]1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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