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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条-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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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自 2012年 8月 1 日起实施 【信息时间: 2011-8-17 阅读次数: 1816】【我要打印】【关闭】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 神,住建部组织了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的修编工作, 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 GB50096-2011,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 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

住宅设计规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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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 米。卧室、起居室(厅)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 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 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 2.2 米。这个标准已沿用了 20 多年,不少市民希望有关部门修改关于层高 的标准。 业内有个公开的秘密,每层楼的层高降低 10厘米,建造成本就减少总价的 1%。 该国家标准还规定: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2.80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 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且不得影响 门、窗扇开启。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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