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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28 建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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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决策部署,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以来,江西省、河南等省先后出台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建设单位(业主)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向北京、上海等多个省市进行书面调研,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做法,邀请部分建筑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研讨修改并书面征询有关部门、机构、行业协会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终稿并完成会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实施程序、索赔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7个部分。

(一)总则中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目标、定义、担保和实施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基本要求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方式、合同约定、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替代方式、补充顺延、担保合同、担保主体、主体要求、担保费用。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发生索赔、工程延期、变更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延续或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该部分还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该项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实施程序细化了提供时间、平台登记、确认收款、平台预警、解除担保节点。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可延期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后可解除担保。平台对未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的进行预警,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四)索赔程序设置了发起索赔、工资索赔、信息留存、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费用的,承包单位可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保证人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赔付。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

(五)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保证人违法违规设定了处罚条款。对建设单位,主要从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擅自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进行了约束。对承包单位,主要从套取担保资金、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规避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对保证人,主要从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擅自撤销或解除担保、不当拒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和附件规定了文件有效期,提供了有关保单保函样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提供了银行工程支付保函(范本)、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单保函/凭证(范本)、资金共管协议(范本)等3个范本。

四、特色做法

相较于其他省市做法,《办法》主要的创新点有3个:一是针对现金充足的建设单位,可用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节约担保费用;二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上述规定以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负担,推动本办法更好落地实施;三是严格规范房地产预售资金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有效减少商票白条支付工程款等建设单位欺压施工企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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